个人网站
李刚律师
执业资质:1220120**********
执业机构: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李刚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审查 |1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涉工程均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且某公司和XX公司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均在完成后即进行交付,故原审判决支持XX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无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