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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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执行房屋时涉及夫妻财产,能否直接按各占一半处理?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很多人自以为正确朴素而愚蠢的看法,与现实法律不一致的,然后遭受社会毒打。

案例来源:(2023)京执复81号


案情简介:

段大美女士借了一大笔钱给小王、小李夫妻,不仅有人民币还有美金。后来,段大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小夫妻共同还款。

最后,法院判决,部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认定为小李个人债务。后法院拍卖小夫妻房屋。

段大美认为,除开已执行到位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的房屋拍卖折价款,剩余未执行到位小李的个人债务,也应该由折价款执行,虽然没有分割,按一人一半处理折价款,履行债务即可。法院应该发放其中剩余的执行款。


小李认为,夫妻财产没有分割,他已履行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与其他无关。房屋折价款还包括其父母首付出资部分,不能简单的对半处理。


争议焦点: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涉及共同财产部分,能否直接按照一半予以分割?


杨钦仁律师点评,


给人借款时,知道对方有套价值不菲的房子,觉得对方肯定有偿还能力,不还钱至少可以拍房子。但有没有考虑过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不能直接用于还款。这样还款时间又得晚上许久了。


法律层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涉及共同财产部分,能否直接按照一半予以分割?

不能,因为程序上必须要分割后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按对半处理,不仅程序上有问题,同时,很可能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本案中小王的合法权益。事后分割夫妻财产,如果发现执行财产还有小王部分的,那还要进行执行回转,非常的得不偿失。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精选: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段大美主张的本金人民币3125000元、本金3716700美元中超出人民币18631807元的部分不属于小王因夫妻共有房屋获益而应当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王应当偿还的范围为18631807元。段大美对此如有不服,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权利,而无权在本案中要求小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小李的个人债务。本案执行款系售卖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所得,在全部剩余款项9870098.05元中,小李与小王各自享有的份额应当通过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确定,段大美主张小李在其中占有一半份额,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对债权人负有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情形并不相符。北京四中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缓发还剩余案款并终结执行程序,并未损害段大美的合法权益。综上,(2022)京04执异310号执行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段大美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