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蓝、小紫是两兄弟。现在小紫起诉小蓝,主张房屋是小蓝小紫共同购买,要求分割房屋60%。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小蓝占99%,小紫占1%。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小紫称,其一,其是居住困难户,当初是有房屋购买资格的;其二,小紫和小蓝皆有出资,且小紫出资大头,房贷是他的;其三,因为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所以小紫一家无法申请经适房;其四,小蓝有其他住处,小紫一家没有其他住处;
小蓝称,其一,房屋登记小紫名字,是因为需要以其名义贷款,其二,房贷实际小蓝承担,小紫对房屋实际出资额为15万。
其他情况,
其一,房屋申请人包括小蓝,但不包括小紫,
其二,其他家庭成员作证,登记小紫名字考虑因素为税费和其子女就学;
其三,房屋一直由小蓝一家实际居住,小紫没有实际居住,房本在小蓝处;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3727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对于登记共有的房屋分割应该如何分割呢?
是完全按照房屋登记进行处理还是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出资贡献,实际使用,证照保留进行确认呢?
答案其实很明显,综合考虑,因为本来就是房屋权属及房屋分割纠纷。
二审法院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是:系争房屋是由小紫、小蓝共同购买还是由小紫代持?
代持房没有房屋份额,而共同购买则需要分割房屋,既然说到了代持,房屋代持究竟如何处理呢?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熊某诉谢某等房产过户案(借名买房合同)》,认为“认定借名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应从双方书面协议,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产权证书持有人等证据综合判断。”
所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你自认为的一个抖机灵,很可能是别人遇上上百次的老黄历。
本案法院裁判精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系争房屋是由小紫、小蓝共同购买还是由小紫代持?
根据《购房申请表》,小蓝属于购房申请人员,而小紫不属于购房申请人员。小紫在一审中也表示,系由于当时政策较为宽松,且其户口在内,故系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一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一直由小蓝家庭居住使用、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由小蓝保管的事实,并从系争房屋申请、购买、还贷等方面作了详尽的逐项分析,得出小紫仅是代持人,小蓝为系争房屋实际权利人的结论。对此,本院均予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因小紫还过系争房屋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小蓝自愿给小紫15%房屋折价款,依据双方确认的房屋现价,确定小蓝给付小紫系争房屋折价款51.75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