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峰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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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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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起诉赵某、中国某某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峰孝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00元、误工费4940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0元、陪护费4426.75元、营养费6275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200元,合计:72664.28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6日,被告赵某驾驶新A7D020号小型货车行至银川路玉莲养发店路段倒车时碰撞原告,造成伤人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被告赵某驾驶的新A7D020号小型货车,机动车所有权人为某公司,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在人保财险乌鲁木齐新市支公司。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新A7D020号车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乌鲁木齐新市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乌鲁木齐新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理应由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赵某承担。庭审查明,赵某系被告邮政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且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原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邮政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担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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