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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争议律师,灵活就业者的流动性所带来的政策难题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34人看过


灵活就业者的流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不同的领域流动,一段时间是从事灵活就业,其他的时间可能从事有劳动关系的就业;二是在不同的地域之间流动,一段时间在甲地从事灵活就业,一段时间可能会在乙地从事灵活就业。因此,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应针对这种灵活性的特点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首先,应允许灵活性缴费,允许按月缴纳并允许雇主代缴。目前,太仓和南通均是要求按年度缴纳,本文认为,应允许按月缴纳为宜。此外,考虑到部分灵活就业中有民事雇主存在,因此,应允许雇主为雇工缴费。另考虑到这种缴费的特殊性,建议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的特点,设立灵活就业工伤保险网站,允许网上办理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

其次,应做好劳动关系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之间的衔接。按照目前的规定,从事劳动关系就业的劳动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的待遇,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即使是已经办理了灵活就业保险,一旦是在从事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劳动中受伤,则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性质的工伤保险处理。然而,如果在劳动关系性质的就业中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则应当许可从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部分待遇,不足部分再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合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此外,必须明确的是,灵活就业者如果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在保险期内其灵活就业地点不应受限制,如果在保险地以外从事灵活就业,只要是符合工伤的认定范围,也应当认定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只有如此才符合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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