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2019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两份“借款单”,分别载明欠原告张某书香雅苑下水管道施工工程款36500元,共欠原告款项73000元,预计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这两张借款单上都有被告邬某的签名,还有“欠款人单位”被告胜宇建设公司的缩写签名,但无被告建设公司的签字盖章。这两个借款条都约定“如有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故于2020年8月7日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8月7日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如果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现已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具有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业主支付价款的性质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结束后,原告张某陈述合同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合同,其就合同达成意思表示的当事人陈述矛盾的当事人是谁,不能确定,并且对于与其有关的是否增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能确定,因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法明确,依法驳回起诉。确定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后,原告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上述判决如下:
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