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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设工程律师,劲道公司与七建任公司、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工程建筑 |280人看过



20182月,被告启迪公司中标枝江市城乡一体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并与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被告蒂奇公司取得项目总承包权后,与被告黑七建公司签订了《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I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将项目中的七星台镇污水处理厂建安、七星台镇、江口社区污水管网项目分包给被告黑七建公司。被告黑七建公司取得标段承包权后,再次将七星台镇、江口社区外网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劲道公司。20186月至12月,原告劲道公司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191月竣工。2019112日,原告劲道公司与被告黑七建公司结算并签署了《工程量清单》:原告劲道公司完成DN管沟总长度2422米,单价210元,劳务工程款508620元。原告劲道公司于2019123日向被告黑七建公司出具应纳增值税发票,劳务工程总价523878.6元,其中应纳税15258.6元。由于被告黑七建公司拖欠劳务工程款,原告金道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经枝江市劳动监察局协调,被告黑七建公司再次向原告金道公司支付工程款34万元。被告黑七建公司于20191015日向原告劲道公司发出涉案工程对账《企业询征函》,表明截至2019930日,欠贵公司(原告劲道公司)523878.6元。

与此同时本案涉及的PPP项目合同已经竣工验收,目前正在审计中。被告蒂奇公司和发包人尚未正式结算,被告蒂奇公司和被告黑七建公司也未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据被告启迪公司当庭陈述可确定:除已付工程进度款外,被告启迪公司仍欠被告黑七建公司大量工程款。被告黑七建公司声明应扣除原告人工费、周转材料、违规罚款和质量保证金,被原告金道公司否认。被告黑七建公司提交了部分单方记账记录和被告启迪公司对被告黑七建公司的罚款通知;原告金道公司声明劳务工程增值税由被告黑七建公司承担,提交完税发票作为证据。但被告黑七建公司否认,被告黑七建公司认为增值税票只是双方的记账依据,不是实际结算金额,没有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包括《PPP项目合同》页面文件、《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6份现场签证、6份工程量结算清单及附件、2份完税发票、2份企业询证函、被告黑七建公司付款记录、工程确认单竣工验收证书、被告启迪公司应付被告黑七建公司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等。

法院认为,围绕辩论双方的主张,有四个争议焦点。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判断如下:

()法律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本质区别:劳动合同的目标只是劳务本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包括劳务本身,还包括交付劳务形成的建设工程成果。审查原告劲道公司与被告黑七建公司的分包合同,不仅包括原告劲道公司提供的建设服务,还包括向被告黑七建公司交付管沟开挖等建设项目成果。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建设合同关系。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金道公司选择以建设工程合同为理由,这是其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蒂奇公司辩称是劳务关系,目的是避免其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蒂奇公司的辩护主张。

()合同效力。本案涉及不仅是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PPP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总发包人应为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承包人为被告启迪公司,分包人为被告黑七建公司,再次分包人为原告劲道公司;也就是说,被告启迪公司不仅是PPP项目合同的总承包人,也是被告黑七建公司在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上的发包人。被告黑七建公司不仅是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是原告劲道公司在本案涉及标段的发包人。被告蒂奇公司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黑七建公司,被告黑七建公司将其承包的分包项目再次分包给原告金岛公司。分包行为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各方达成的分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件涉及的标段已经竣工验收,原告金道公司和被告黑七建公司已经结算,足以证明被告黑七建公司欠原告金道公司劳务工程款。原告金道公司要求被告黑七建公司支付欠劳务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黑七建公司拖欠原告金道公司劳务工程款。原告金道公司要求被告黑七建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利率标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息日期应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应综合考虑原告金道公司在双方办理《工程量清单》后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日(2019124)开始计息。

()涉案工程价款。为了证明被告黑七建公司欠劳务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原告劲道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程量清单》、《企业征询函》和增值税发票,证明被告黑七建公司应付劳务工程款523878.6元,扣除已付34万元,欠183878.6元。被告黑七建公司辩称,应抵扣质量保证金、增值税、人工材料款、验收费、罚款等。不能成立。原因:质量保证金、罚款等。没有合同约定。即使被告启迪公司与被告黑七建公司有约定,该约定也仅限于被告启迪公司与被告黑七建公司之间,对原告劲道公司无拘无束;增值税应计入劳务工程款。被告黑七建公司主张完税发票只是双方的会计依据而不是实际结算金额,与财务制度不符,未提供原告劲道公司应承担的税负特别约定,也与被告黑七建公司出具的《企业咨询函》不符;人工材料费、验收费、罚款均为被告黑七建公司单方记录,未见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劲道公司签字确认。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黑七建公司辩称扣除上述款项的主张。

()被告启迪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关于案件涉及的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讨论,被告蒂奇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之一,应当对其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责任。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方便各方更高效地结算工程价款,原告金道公司要求被告蒂奇公司在其欠被告黑七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启迪公司辩称不欠被告黑七建公司工程进度款,不应承担责任,不能成立。原因:工程进度款和应付工程款是不同的概念,工程进度款是双方根据《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支付比例、时间结点等确定的预付款,而应付工程款是合同履行后双方结算形成的合同价款,即使被告启迪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也不能证明被告启迪公司不欠被告黑七建公司在《PPP项目合同-I标段施工合同》中的应付工程款,经审理已发现,被告启迪公司仍欠被告黑七建公司应付工程款,且金额远远大于本案涉及的劳务工程款,被告启迪公司辩称《PPP项目合同》正在审计中,对被告黑七建的工程价款尚未具体确定,责任不在原告劲道公司,不能排除被告启迪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劲道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七建公司向原告劲道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1838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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