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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谢某与南嘉建筑公司、江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309人看过


事实经过2016420日被告南嘉建筑公司与发包人嘉鱼县江家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南嘉建筑公司承建江家湾小区1号、3号和9号楼。南嘉建筑公司于2016430日与郑军签订一份《内部经营协议书》将案涉工程交由郑某承建,郑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江某承建。2016111江某与原告签订一份《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将泥工、木工、钢筋工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191230日被告江某与原告谢某进行工程结算,全部工程款合计为4384817元,扣减原告平时借支292万元另外抵付1号楼701室房价30万元,15号楼302室房价47万元,仍下欠原告工程款694817元未付。当天被告江某向原告谢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江家湾小区139号楼泥、木、铁谢某工人工资合计陆拾玖万肆仟捌佰壹拾柒元整(694817.00)详见附表。江某2019.12.30号。”经原告催讨被告江某未予继续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虽然承包人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导致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可是建设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故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江某与原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且出具了欠条,被告江某应当按欠条确定的金额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并从出具欠条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南嘉建筑公司并非原告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又不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故原告无权向被告南嘉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谢某工程款694817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694817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12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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