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3年12月31日,高12月31日入住酒店。
第二天晚上,70多岁的高在屋里行走时意外摔倒受伤。郭某发现后,向酒店求助,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陪郭某将高某送往医院。高患有颈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和后纵韧带骨化。
住院期间,酒店免费为高家庭成员提供住宿。
一月二十四日,高转到北京某医院进一步治疗。
事故发生后,高的家人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某家属认为:
酒店房间家具布置太多,不合理,交通空间太窄;阳台通道必须绕过桌子,从床尾到桌子之间有一个狭长的间隔;桌子是无色透明玻璃,采用悬挂式设计,通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图案。设计很容易让顾客忽略桌子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种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保护措施或警告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种损失,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使顾客容易忽视桌子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种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保护措施或警告标志。
法庭判决。
本案中,法院一审认定,高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第二天发生事故,了解酒店房间家具的摆放位置。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中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危险。二是与女儿同住的高某,家属知道高某年龄较大,反应能力较弱,应予以照顾和提醒。此外,高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在酒店房间摔倒了,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是透明玻璃,与房间相撞。
透明玻璃台面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测量结果,有一定厚度,边缘光滑,玻璃下有深棕色桌脚支撑。室内光线充足,夜间视野好,玻璃桌椅清晰可见。玻璃台面与床分开很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先生住的房间地板上铺着地毯,没有障碍物,房间里也没有障碍物。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房间内家具配置合理,没有安全危险,酒店履行安全义务,没有错误,向高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各种损失,向酒店赔偿损失,最终向高赔偿。
他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经绍兴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判陈述。
保安义务是指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的安全义务。中国民法对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不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高意外跌倒造成颈部脊髓损伤,引起了人们的同情。但法官在案发室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还原案件的客观真相和实践论证案件,发现房间在家具摆放和辐射方面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官根据过错责任,判定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系统检查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警示义务,避免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