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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私自与企业签订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19人看过


案件简介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己私下和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发现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与依法得到的赔偿金额有很大差异。前几天,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原告认定对协议内容和结果有重大误解,判决取消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周某系泾县竹业公司员工。

今年10月,吴某上班时右眼受伤,被认定为七级劳动功能障碍。

2019年1月2日,双方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竹业公司赔偿吴某包括一次残疾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万元,之后不再赔偿。

由于吴某只有小学一年级的文化水平,不清楚协议的内容和后果,所以签了名。后来吴某与家人协商并找人了解,认为协议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与其依法应赔的金额有很大差异,而且这笔款项是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公司显然是为了逃避责任而签订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刘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合同。

法庭裁决。

初审法院审理后,由于行为性质、目标物种类、质量、规格、数量等不能正确认识,行为结果与自己的观点相抵触,造成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签订一次性残疾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赔偿13万元,今后不追究任何责任,法官在审判调查中发现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明确记载或说明必要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量。原审被告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书签订协议时,双方知道或不知道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就工伤赔偿程序而言,雇主作为被告有明显的优势。在审判中,原告代理人还列出了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量与协议赔偿金额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签署协议时知道协议的内容和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告诉说,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发生重大误解的原因,并依法决定撤销被告泾县某竹业公司与原告吴某的协议。

被告一竹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申报工伤事故是某竹业公司的法定义务。竹公司上诉,吴某同意签署协议是为了不受工伤诉讼程序的影响,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与有关劳动仲裁部门和律师商量,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这两个上诉理由不成立。初审裁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所以,综上所述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私自与企业签订协议也需要更大范围的保障员工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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