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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和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24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20年,伊一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艺术家经纪合同,成为一名有货主播。
本合同详细规定,依依每日直播时间不少于6小时,直播收入超过保底收入的那一部分,将由依依和一家文化公司分成三七等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必须支付10万元。
工作一段时间后,伊一发现6小时的高强度直播节目真的让人难以忍受,日夜颠倒,长时间大声说话让她疲惫不堪。她开始迟到,请假...期间文化公司因为伊一连续三个月直播时间不足,多次与她交谈,要求伊一立即纠正,按照合同工作。然后请长假直接离开直播平台。
第二次发函要求依依继续直播失败后,起诉吴兴法院,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并主张依依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根据争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文化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公司违反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文化部认为,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公司因此公司没有违反合同。
法庭裁决
法庭认为:
第一,文化公司是存在于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的组织,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人身关系的定义。
其次,从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的协议不仅包括劳务、劳动合同、商业合同等相关条款,而且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
另外,附加收入本质上来源于客户在直播过程中的直接奖励,其工作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的奖励。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艺术家的经纪关系,支持文化公司的起诉,依据要求赔偿违约金。法庭外,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与文化公司解除《艺人经纪合作合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
裁判陈述。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播音员与直播平台和中介公司签订有偿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
鉴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法官提醒所有主持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取消条款和违约金金额的约定,避免高额违约金,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电视转播平台和经纪公司应合理设置合同条款。如果没有与播音员签订劳动合同,播音员必须遵守公司人事规章制度等个人属性条款,明确支付给播音员的报酬是合同项下的收入分配,而不是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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