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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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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公告是怎样的?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12次举报

农村征地公告是怎样的?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其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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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