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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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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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管理制度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5次举报

l、社区委会及其财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监督,定期检查、分析债权债务以及增减变化原因,对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应组织有关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杜绝呆账、死账等不良债权的发生。

2、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也不得擅自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必须经社区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并签定规范的借款合同,按通农经站[2006]4号文件精神要求,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及时报送街道经管站备案,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3、社区居委会及各村民小组不得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殊情况需担保的,须经村社区委会集体讨论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4、社区委会成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组长由财务主管担任,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种应收款项的清理,核实、严格控制不正常的应收款发生,对拖欠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加大清收力度,明确责任,积极催收。对一些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死账,必须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民主理财程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核销或核减应收款项。

5、社区财务会计应认真做好日常的债权债务的核算工作,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社区以及各居民小组的内部往来的真实情况,不得虚设应收、应付款项,不得向村社区领导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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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