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界定
相邻关系是指俩个或俩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享受不动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互相便利或接受限制的义务,其不仅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
法条检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地役权是指以提高不动产的盈利为目的,俩个或俩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基于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谋求不动产的盈利,其基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具有从属性。
法条检索:《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划分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只存在于处理俩个或俩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相邻关系在《民法典》中属于所有权,笔者认为相邻关系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民事关系中相邻不动产所有权冲突的解决,其不根据相邻不动产的转让所消灭或转移,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而地役权在《民法典》中属于用益物权,其基于双方的合同协议成立,其基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相邻不动产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或消灭,具有从属性和相对性;第二,相邻关系可以无偿可以有偿,但地役权一般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