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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背后的喧嚣——以案说法(下)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工程建筑 |186人看过


2、我们由此也可以判断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第一点就是合同主体要合法,签订合同的各方参与主体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点是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必须是 出于自己的清晰认识、主动意愿;第三点就是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而转让标的有瑕疵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虽然建筑公司一直占有该大厦,但从该案件涉及的证据来看,尚未出现法律所禁止的现象;按照法律条款目的解释的理论,也就难以得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当然结论。二是B公司是商铺所有权的转让方,在未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签定过程中存在无效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自应视为有效。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到,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房产所有权价格往往都有一定升幅。勉强认定房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无效,不仅会背离“严守合同义务”的合同法准则,更会引发借司法裁判重新划分商业风险的危险情形。
本案中,建筑公司占有大厦虽出于正当的催讨施工款的目的,但施工款性质归于债权,而甲的所有权属于物权,根据法律原则:物权优于债权,建筑公司应当返还原物即商铺,而建筑公司并未如此做。
对于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所有权人可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式保护。物权人想取得物权的一种圆满的状态,拥有请求妨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第一,他人无权限却占有物的所有权,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返还请求权;第二,以其他方式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三,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对
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为侵权发生之日,若侵权行为延续了一定时间,则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起算,本案中,建筑公司一直占有该房产,故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并为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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