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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背后的喧嚣——以案说法(上)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2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B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预售A大厦商住楼,,由某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后简称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2000年1月21日,甲与B公司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甲购买B公司预售的A大厦5楼04号商铺,付款时间约定:2000年1月21日前支付50%,余款98万元由甲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房屋交付时间是2000年6月30日。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0年2月1日,甲向B公司房产预购登记。2000年9月1日,B公司与甲办理了交付手续。而从1998年A大厦竣工至2006年4月7日,因投资方欠施工方建筑公司施工款,建筑公司一直在大厦暂住。故甲曾于2002年6月15日向B公司催告交付,B公司与02年10月9日和04年9月20日回复尽快交付。至法院审理为止建筑公司尚未撤离大厦。
【法律关系】
1、物权的变动模式为合同+公示,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其行为有:一、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实施该合同。第一阶段是房屋买卖合同,第二阶段是产权变动登记问题,登记是移转房产要件之一,是实施合同内容、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方式。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才可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合同就不能履行,也就意味着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效,房屋产权才能或者说才可以过户登记。
故看甲是否取得所有权的关键在于其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已经完成,且其登记是否是根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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