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其实就是探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是否能适用于虚伪婚姻的行为。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可以适用,通谋虚伪婚姻是无效的,从“表示主义”的观点来看,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不可以适用,通谋虚伪婚姻是有效的。各地法院对其效力认定也各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对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认定,其中还涉及的重要问题就是第三人的保护。“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曾一直保留在《民法典》草案中,但最后又被删除,因此,对于在通谋虚伪中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是一直存有争议的,而对于该问题的争议前提是区分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近年来,因假结婚、假离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其中大多是为了获取公共政策带来的利益,或是规避公共政策造成的不利而为的虚假婚姻。例如:甲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然而为了逃避税收,双方通谋,登记假结婚,然后办理房产的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从恶意第三人的角度看,由于该恶意第三人对虚伪表示明知,因此,无论是其身份利益还是财产利益都应当不会受到损害,即使受到损害亦是在其预料之中,其应当对受损害的风险自担。因此,对于恶意第三人来说,通谋虚伪表示对其应当是无效的。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看,相比通谋虚伪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法律更应当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有关财产利益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首要保护,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