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就是婚姻当事人以通谋虚伪表示为手段,以违背婚姻的真实效果意思为目的。对于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则存在“ 无效说 ”与“ 有效说 ”的争论。在区分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在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间取其平衡。当婚姻当事人以该虚伪婚姻为工具,追求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规避法律的目的时,此种情形下,婚姻的自由应当是有义务的边界,该虚伪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也应加以具体分析。
近年来,因假结婚、假离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其中大多是为了获取公共政策带来的利益,或是规避公共政策造成的不利而为的虚假婚姻。例如:甲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然而为了逃避税收,双方通谋,登记假结婚,然后办理房产的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形就是为了逃避纳税而通谋假结婚的行为。同样与之对应的假离婚也能为婚姻。当事人获得利益,比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之间通谋离婚,转移财产,但实际上并不解除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的“假离婚”。由此可见,正是因为由婚姻自由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领域,所以,虚假婚姻才有了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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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