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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争议律师,双倍工资罚则的免责情形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289人看过



曹某于201271日进入上海某服饰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271日至2013630日的劳动合同。20131024日,双方续签了合同,约定将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14630日。

在庭审中,用人单位称,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间隔两个月的原因并非人为故意中断,客观原因是被申请人因人事及会计人员离职致使岗位缺员,造成一段时间内劳动合同续订工作的延迟。虽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正常履行了包括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等的所有义务,还提升了申请人的工资待遇,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续签的劳动合同从时间上涵盖了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续签迟延期,故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而被申请人所辩称系因人事及会计人员离职致使续订工作延迟,该理由并不能构成用人单位迟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就本案而言,人事及会计人员离职致使续订工作延迟是用人单位企业管理内部问题,而不应成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且正常履行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的行为也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故单位的人事、会计缺岗影响劳动合同的续签,但期间正常履行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的义务显然不能构成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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