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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则解析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233人看过


笔者依据1769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梳理了234条裁判规则,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有28条。本文从中归纳24个问题进行辨析,供读者参考。

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已有结算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鉴定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答:可以。

参考案例: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发包人不认可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报告的,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

 

答:需要。

 

参考案例: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固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申5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亦龙公司以佳世达造价公司出具的《预(决)算评审报告》为证据请求以此评审报告评审的工程总价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一、二审中,固阳县政府、固阳县交通局均主张《预(决)算评审报告》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经查,从《预(决)算评审报告》的内容看,该评审报告是佳世达造价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对案涉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鉴定有一定区别。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定报告为工程造价结算,具有事实依据。至此,在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亦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亦龙公司申请鉴定又撤回,原审判决认定其提起诉讼的证据尚不充分,并无不妥。亦龙公司可在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价款数额后再行提起诉讼,不存在丧失追索工程款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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