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举例来说,如果某单位在2008年1月至6月没有与员工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张某就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向单位主张时间晚于2009年6月,则应视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需要强调的是,毕竟双倍工资差额是一个时间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根据整个时间考虑时效性的。
就其性质而言,双倍工资是指劳动者除获得正常劳动报酬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获得相当于正常劳动报酬金额的惩罚性赔偿,因此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一年时效的一般规定。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言,是基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法律上的惩罚性赔偿,仅以工资标准为参考计算基数。因此,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原则上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