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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争议律师,工伤遂行要件分析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241人看过


遂行性是指劳动者依劳动契约在雇主命令、支配状态下提供劳务,是判断劳动所受伤害是否

具有可补偿性的第一道标准,也恰恰是劳动关系的本源之所在。该定义隐含着对工作场所、时间和行为三要素的规范,此三要素作为业务遂行性的子条件在工伤认定中占据首要位置《条例》关于“应当认定”和“视同认定”的条款均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尽管对时空要素做了从宽认定,却仍未脱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随着互联网消除空间距离以及在家办公增多,工作场所由“企业”扩大至家庭,工作时间呈现出碎片化、自由化的特点,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随之减弱,在发生工伤纠纷时处理更加困难。

现行工伤认定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工作场所是固定的工作

区域或者单位临时指派的地点,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将工作时间外延至待命时间、上下班前后以及休息时间,工作场所扩大至出差、因公应酬场所。认定的前提是时间、场所要素处于用人单位监管之下,或为单位利益,围绕时间和场所的任一要素拉伸另一要素均可纳入工伤认定体系中,甚至在“双无”情况中依靠起因性进行补足。而家庭办公的工作时间和场所相对灵活,没有一个确定的因素可以做定点参考,脱离时空要素在客观上造成工伤认定障碍。在时间、场所方面,现行工伤认定规制家庭办公至少存在三个难点:第一,(1)工作场所确定而时间变动,明确将家庭某部分区域作为办公场所,间断式工作时间(如8点至10点、12点至15点为工作时间,其中10点至12点段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间条件;①(2)家庭与工作场所混同时待命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3)是否存在上下班前后的准备收尾时间,即使客观上有利于用人单位,但在形式上脱离单位的监管下难以进行举证;(4)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此时还需考虑家庭办公的加班问题,这也正是“冯芳弟案”工伤认定的难点之一,海口市人社局认为冯芳弟在家中死亡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扩大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范围。第二,工作时间和场所确定但行为出现偏差,如工作时因口渴而烧水被烫伤的烧水行为能否认为是合理的行为,② 工作间隙被洗衣机绞伤是否属于工伤;第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的行为如因到工作时间急忙回家而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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