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行为”以及“工作原因”四个要素,理论上可归总为业务遂行性要件和起因性要件。司法解释对上述要件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但是否认定为工伤须要进行个案判断。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时有两个特点:一是在适用法律时 , 需要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判断;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与行政裁量几乎同时并行。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条例》规定涵摄案件事实,不考虑其他价值因素,所以在“冯芳弟案”中海口市人社局径直以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时,并不局限于条文规定本身,而是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判断标准以及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等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教师职业特点以及工作利益,责令海口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关于工伤认定所考量的因素存在差异,通过“冯芳弟案”能够反映出家庭办公劳动者的工伤在工作时间、地点、原因等方面存在认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