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死亡补助的权利主体是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主体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的人。一次性死亡补助的性质决定了一次性死亡补助的赔偿权主体。由于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性质争议,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赔偿主体也存在争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权利)主体存在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的主体应该是死者。
理由是:一次性工死补助是对死者因异常原因死亡而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受伤致残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伤者,无论是受伤致残还是死亡,受伤人身损害的主体首先是赔偿权利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次性工死补助是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
2.另一种意见认为,一次性死亡补助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致害原因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虽然一次性死亡补贴不能定义为死者遗产,但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基本一致,因此死者近亲属应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平均分割。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因受害者死亡而减少了一定的生活资源,有的甚至失去了生活来源,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次性工死补助是对死者因死亡而无法创造财富的经济补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体;
一次性工死补助的权利主体不是死者,也不能机械地限制为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虽然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减少和丧失生活资源是不争的事实,但法律机械限制近亲属作为一次性工伤补贴平分或一定比例分配的主体,在现实案件中容易出现不公平。
一、一次性工死补助的主体不是死者。直接受害者的民事权利终止于自己的生命结束之日。自然人死于人身伤害,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复存在。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不能仅限于配偶。例如本文所列案例中,死者妻子一方独立获得一次性工死补贴,必然导致纠纷,必然导致对方的不公平。
笔者认为,一次性工死补助的主体应当在近亲属范围内,考察死者近亲属在生产生活中与死者的密切程度。配偶、父母、子女与死者共同生活时,可以作为一次性工死补助的主体。一次性工死补助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与死者有经济联系的近亲属,经济联系最紧密的是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