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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争议律师,人身损害中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212人看过


系统设计不完善伴随着相当混乱的鉴定实践。近年来,人身伤害鉴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违法鉴定、不公平鉴定、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新闻时有报道。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来看,目前人身伤害鉴定的弊端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当事人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左右鉴定意见,导致很多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不公平的鉴定。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甚至为鉴定不公平提供了生存空间,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鉴定发展到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父亲鉴定儿子转向叔叔鉴定侄子,鉴定主体和被鉴定人之间,典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鉴定发展到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发展到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叔叔鉴定转向叔叔鉴定侄子,鉴定主体和被鉴定人员

2.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问题突出。

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问题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多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浙江东阳胡尚军案于1992年发生,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由各类鉴定机构进行了八次鉴定,案件推迟了七年才于1999年开庭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女教师黄静裸死于2003224日,22个月后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前,多家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了5次尸检和6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一样。与这些备受关注的案件相比,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问题在普通案件中更为突出。比如2004年新疆昌吉州发生的一起头部受伤案件,为了确定受伤者是否有外伤精神障碍,原告、被告和检察机关先后申请了4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当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当事人又到当地鉴定机构进行了8次鉴定。

决定。另外,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了5次司法鉴定。因为原、被告双方各持两份对自己有利的司法鉴定意见争论不休,最后由法院指定进行了第五次司法鉴定。

同一伤害,同一事实,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便大相径庭,这暴露出鉴定存在着过于主观、过于随意的问题。据悉,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司法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往往会采取以下措施:律师为使司法鉴定结果能够对自己代理的一方有利,而找有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获得一定的益处,作出较为符合益处的鉴定意见;法院为了尽早结案,往往会采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做法严重妨碍了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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