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先生在镇上的自建房屋于2015年进行征收,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公布相关的安置补偿标准,也不知道自己能得到多少的补偿。平时主要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动员工作,并且给予的承诺都是比较好的条件。说的次数多了刘先生也就相信是真的,同时考虑到政府部门应该不会怎么骗自己,于是在拆迁部门给的空白协议上签了名字。两个月后政府部门讲协议填写后进行公示,刘先生发现结果跟村里说的少了一半。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的刘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权。请求确认自己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法律观点:在实践中签订空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很多,如拆迁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修改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而获得合理补偿。。
案情分析:刘先生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的误解或存在欺诈行为,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在实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签字后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进行举证,即证明自己签的是空白的,其他内容是拆迁部门加上去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存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防止发生损失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权。更应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明确相关数额方式后再签字,避免后面的纠纷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