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陈先生在镇上有一栋合法建设的房屋,房子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的,但是直到2010年才由镇上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由于办证时登记失误,房屋的面积被少登记了一层。原本的三层房屋在登记的证上只有两层。2016年当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在计算面积时由于三层没有登记,政府部门认定其属于违建不予补偿。赵先生认为这个是政府部门的登记错误,自己的房屋都是一起建设的,应当一样地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后陈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
法律观点:在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況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案情分析:本案中陈先生的房屋都是建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无证部分是因为登记失误导致的,征收部门也没有直接认定房屋属于违建的权利,因此征收部门直接认定房屋属于违建不予补偿不合法不合理。征收部门没有对房屋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的结果,直接认定房屋违建并做出了安置补偿决定,程序上违法,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进行审理,最终撤销了政府部门做出的安置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