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都会在60日内提出,但是也有遇到特殊情形造成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比较常见的是和民事纠纷有关联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打民事诉讼,如果民事判决当事人胜诉,那么就不需要再申请行政复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通常可以认定为属于合理的被耽误的时间。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例如,行政机关强拆当事人房屋,没有告知申请复议的期限。这类情形,一般参照行政诉讼法计算起诉期限的方式,当事人在一年之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