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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15天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9日|分类:行政复议 |1674人看过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行为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前述两个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在司法解释修改前,因为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才作为被告,如果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利害关系人只能起诉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不作为被告。但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利害关系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必须同时作为被告。也就是说,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法院不仅要审查原行政行为,还审查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由于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约束,因此只要经过复议过的案件,起诉期限都是15天,而不是六个月。

特别是对于涉及征收一类的纠纷,被征收人常常又是复议又是上访。要切记:如果有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服该决定的话,那么一定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诉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15日才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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