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发现地方国土资源局有违法行为,例如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时,可以向该国土资源局反映,如果不处理,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有的被征收人片面认为当地国土资源局存在“官官相互”行为,不按管辖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而是直接向上级部门,例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反映违法情况,要求立案查处。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收到反映的材料后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 的案件则按照信访程序交有管辖权的基层国土资源局处理。
接受上级转交信访材料的基层国土资源局在处理完毕后会对被征收人信访答复。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若对信访答复不满,则应按信访答复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复核,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此类信访答复主要是针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材料进行的处理,而不属于针对被征收人向该基层国土资源局要求处理所进行的答复。因此,从法律上可以认为,这类答复与被征收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
这种情况其实也在提醒被征收人注意,如果对当地征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那么应该按照层级管辖先直接向负责此类案件的机关反映,而不要越级甚至动辄写信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等等。这样越级反映问题,不仅事情最终还是归口到原管辖单位处理,而且还导致将来想起诉时遇到更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