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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行为应以国土局为被告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行政诉讼 |1690人看过

许多城市在征收土地时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也由土地收储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的征收方是土地收储中心,那么起诉的被告并非土地收储中心而是其隶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即国土局为被告。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此收储决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做出。市、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后具体的征收工作将由征收部门组织执行。大多数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后具体工作由其下属部门国土局来执行。而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土局下属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没有被告资格,只有国土局才能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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