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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应撤销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928人看过

征收中所谓的“四规划一计划”是指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依据法律规定征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四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而对于棚户区改造而言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如果棚户区改造须征收棚户区居民房屋,那么应当同时满足“四规划一计划”方可。否则,即为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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