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A在B美容机构购买了多项的美容服务项目,部分项目按此计算、部分项目按年度计算,大部分项目都使用过几次,后A因自身原因,想要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美容机构退还剩余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
虽无书面合同,但A与B美容机构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其中B主张部分项目有产品配合使用,产品开封后无法再次销售所以不予退款。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来看,该主张未被支持。A提出解除合同,因美容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A不愿继续在B机构继续使用服务项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法院认定合同可以解除,但B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所以A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1、美容服务合同解除;
2、法院酌定违约金约为20%,扣除违约金后,B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
王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