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枣阳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号
原告:A,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XX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关XX,
法定代表人:閤明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XX,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A,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枣阳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