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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枣阳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庭调解,撤诉处理

2020年08月11日 | 发布者:李明军 | 点击:3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枣阳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号 原告:A,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XX...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枣阳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号 原告:A,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XX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关XX, 法定代表人:閤明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XX,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A,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枣阳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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