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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红X合作社名义及冒用他人粮库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犯罪-获刑十年

2020年08月12日 | 发布者:李明军 | 点击:3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A在其家中被枣阳市公安局抓获,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A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A在其家中被枣阳市公安局抓获,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A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A向本院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A辩称的其系红X合作社社员,A合作社申报奖励项目时有仓库,系景XX公司的3、4号仓库,是其和红X合作社、景XX公司共同合建的理由,经查,A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证人A合作社法定代表人B2及负责人B1等人证言,证实A不是该社社员;证人景XX公司法定代表人B、C合作社法定代表人D2及负责人D1等人证言,证实XX建设的3、4号仓库红X合作社未投资,且被告人A对其和红X合作社参与投资建设景芝源3、4仓库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A犯罪作用较小,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经查,被告人A用红X合作社的名义向国家申报奖励项目,在明知红X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冒用他人粮库来申报奖励项目,在得到国家奖励款后,用于偿还自己所欠银行债务,其上述犯罪行为不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故该辩解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称的红X合社具有申报奖励项目的基础性条件,被告人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经查,湖北省XX、湖北省粮食局联合下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粮食烘干整理设备等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而红X合作社申报的是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奖励项目,该社在申报该项目时没有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也就没有了申报奖励项目的基础,故该辩解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称的被告人A有立功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经查,被告人于2018年3月向本院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本院接到举报信后,立即向枣阳市公安局进行了移送,经该局回函及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A举报前,已掌握了他人贩毒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A的举报行为不构成立功,其辩解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称的被告人A案发后有坦白行为,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被告人A归案后拒不承认其冒用红X合作社名义及冒用他人粮库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该辩解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称的被告人A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对被告人A违法所得五十七万元予以追缴,并与其退缴的三万元,合计六十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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