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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农艳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XX,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送达上诉人一审开庭传票时,留置送达的对象为王XX,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王XX已于2016年11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导致上诉人未收到应诉材料,未能依法参加开庭,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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