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承德范鑫真律师|销售主管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劳动争议领域
案件经过与结果
W某于2019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4年7月至10月,因W某所在区域销售业绩未达目标,A公司向其发送绩效改进计划。同年12月1日,A公司单方面对W某作出降职降薪决定,将其由销售主管调岗为一线销售岗位。W某表示不同意后仍继续工作。12月18日,A公司以W某拒绝调岗且未按规定巡店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W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2w元,驳回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按员工手册规定制定考核方案并评定考核等级,调岗缺乏制度依据;旷工依据系针对一线销售人员的规定,而调岗程序尚不合法,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于理不合。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W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w+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经过
庭审焦点集中在调岗降薪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两大问题。A公司主张W某连续多月业绩不达标构成不胜任工作,依据员工手册调岗后W某拒绝调岗且存在旷工行为,解除合法。W某方反驳:A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考核方案及衡量标准,仅以部分销售目标数据作为调岗依据,不足以证明考核合理性;W某虽对调岗表示异议但始终继续工作,不存在旷工事实,巡店记录缺失系因其已被排除在系统之外,系统数据由A公司持有,法院责令其提交相反证据,A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A公司在仲裁阶段未能提供考核方案这一关键程序瑕疵在诉讼中依然未能补正,充分证明其管理行为的不规范性。
律师的贡献
本案代理律师范鑫真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全程代理W某,深入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案件胜诉发挥关键作用。仲裁阶段,范鑫真律师围绕A公司调岗程序合法性展开论证,指出A公司未按员工手册规定制定考核方案、评定考核等级,调岗缺乏制度依据;针对旷工主张,指出系统数据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A公司作为系统持有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动摇了A公司解除理由的事实基础。诉讼阶段,范鑫真律师进一步论证A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的法律要件,并指出A公司仅在通知中告知落差评估后降职处理,该告知内容未与劳动者协商或经法定程序写入员工手册公示,不能以此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范鑫真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仲裁委及法院全面采纳,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边界。用人单位对不胜任工作员工进行调岗,必须严格遵守手册规定的考核程序,包括制定考核方案、评定考核等级等前置程序,不能跳过程序直接调岗。用人单位以员工拒绝调岗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首先确保调岗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否则基于不合法调岗的后续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