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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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对赔偿责任主体影响

作者:韩广斌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8次举报

一、案例

2022年2月14日“情人节”晚,某因与男友不和,独自一人前往西区某酒吧饮酒消愁。晚上12时后,某通过手机网络平台APP派单,约乘一辆由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位于城西区的家中。上车后,某坐于出租车的后排座位。途中,周某不停地向王某哭诉自己受了委屈,情绪颇为激动。当车行至长水大桥汉东桥头上桥路段时,某向吴某声称自己要呕吐,并拉开车门想要下车。虽然该桥路段为禁停路段,但某已拉开车门,王某便立即将车停在路边。周某独自下车呕吐,某则在车上等待。数分钟后,王某未见周某上车,遂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周某已从10多米高的桥面坠落死亡。

现查明,案发时某是在长水大桥的人行道边停车,该人行道距离大桥栏杆还有3米左右的距离。同时,出租车车主钱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王某当晚仅为出租车车主钱某的代班人,其并非出租车公司雇员。

某近亲属在悲伤之余,认为某明知赵某醉酒意识不清醒,却任由她下车,对乘客的安危疏于防范,还认为司机吴某在严禁停车路段停车,是导致赵某坠桥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王某不停车,那么周某就不会出事。周某近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周某情绪不稳定,司机王某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桥边呕吐,对赵某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故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司机吴王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周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主要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同时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王某的违法停车行为存在导致赵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二、律师实务分析

1、周某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在合同当事人发生侵权之诉或者违约责任竞合,本案中出租车车主钱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乘客周某与公司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赵某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二、如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中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如一审判决:当时周某情绪不稳定,司机王某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桥边呕吐,对周某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司机周某侵权责任成立,周某当晚仅为出租车车主钱某的代班,二者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1192条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应当由钱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车车主钱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1规定,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分析

1、司机王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乘客周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

司机王某停车该人行道距离大桥栏杆还有3米左右的距离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主要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

2、桥栏杆本身有一定高度和阻滞宽度,以事发时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王某的违法停车行为存在导致赵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

  3、王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


韩广斌,汉族,山东省兖州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号:0971-97**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3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