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5年1月27日,武汉某科技公司作为供货方开始和中卫某能源公司有业务往来,截至2018年6月4日,武汉某科技公司与中卫某能源公司共签订29份合同,供货数量总计150900kg,供货金额总计3202600元。但从2017年1月13日开始至2018年6月12日,中卫某能源公司共欠货款1526600元,经武汉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中卫某能源公司均不配合,无奈武汉某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
律师接受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委托后,经过梳理武汉某科技公司的现有证据,发现该公司作为供货方只有供货合同、武汉某科技公司作为供货方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货品出库单。在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处双方采购合同有对方签章,但其他证据材料中均无对方公司签字确认,既武汉某科技公司向对方公司供货的具体供货数量以及金额无法确认,故,本案对于供货数量以及金额未形成证据链。
因证据是存在瑕疵的,故律师建议武汉某科技公司在起诉之前,先将欠款明细形成一个对账函(询证函),并且由律所提供律师催收函,以确定债权金额。上述证据需要向对方公司送达,送达方式采用公证送达形式。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固定武汉某科技公司有明确债权金额并且与对方核对账目,但对方不予配合的事实。
另外,武汉某科技公司向中卫某能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以证实对方是否将款项进行抵扣,故在起诉之前,律师会根据武汉某科技公司向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去税务局调取对方相关抵扣凭证。目的是为了佐证对方认可欠款金额的事实。且武汉某科技公司需补齐货物出库单,证明供货方实际供货的事实。
律师建议在起诉之前固定住证据,再根据武汉某科技公司现有的每批货物的《买卖合同》、供货明细、出库单、发票联这四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本案,重要的风险点是没有结算单,故律师对证据方面要进行补强,可将欠款明细形成一个对账函(询证函),并且由律所提供律师催收函,以确定债权金额。上述证据需要向对方公司送达,送达方式采用公证送达形式。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固定供货公司有明确债权金额并且与对方核对账目,但对方不予配合的事实。另外,还需调取对方税务抵扣信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卫某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52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3192元,共计1709792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借鉴了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达到当事人武汉某科技公司的预期,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