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线上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7年5月5日,建行某分行与朱某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朱某向建行中卫分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年利率为5.6%,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水平上浮50%,借款用途为消费,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建行某分行于当日向朱某账户发放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朱金忠偿还借款本金2068.33元,偿还利息1697.12元。截至2020年1月10日,朱某尚欠建行某分行借款本金197931.67元,利息45766.4元未还。
建行某分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建行某分行提交的证据系无法核对的复印件为由对其不予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建行某分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
律师接受原告建行某分行的委托后,先查阅银行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发现一审银行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虽然提交了电子合同打印件和对账单,但关键的电子合同签订过程及银行将贷款汇入借款人账号的书面证据没有。故律师建议银行将证据完善,增加了借款人朱某在建行签约电子银行的智慧柜员机业务凭证、资金流向表、账户签约信息浏览、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短信提醒历史查询、建行官网快贷申请截图、建行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个人快贷申请的视频、建总发〔2015〕175号“快贷”产品手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产品客户服务手册这9项证据,通过对证据方面进行补强可以固定借款人朱某网贷的事实。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虽然建行某分行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是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故建行某分行提交的加盖公章的打印件,视为证据原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XXXX)宁05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建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931.67元,利息45766.4元(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合计243698.07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建行某分行与朱某通过网络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并向朱某发放借款20万元,朱某偿还借款本金2068.33元、利息1697.12元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借鉴了建行某分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达到当事人建行某分行的预期,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
【典型意义】
在网络金融贷款中,从借款申请、身份审核、合同订立、贷款发放与回收等环节均在网络平台操作,形成的一切资料、数据都以数字化形式存储。这类无纸化新型贷款模式对银行固定证据及法院审查证据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主要证据是电子合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何实现电子合同和在线签章的证据固定,是完成其举证责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