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马某与田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订婚期间,马某给予田某及田某父母彩礼110000元,并给了田某见面礼、黄金首饰等。双方同居了两个月后,感情不和一直分居,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田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见面礼、衣服钱、插花费和“三金”。
【律师办案】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但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或双方离婚的,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律师接受被告,即女方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先调查女方与男方实际同居时间、彩礼110000元如何花销、见面礼实际给了多少、衣服钱花了多少、插花费是什么、三金的价值及三金的归属、男方是否有过错、有无打胎或生育的情况后向被告告知法院对于彩礼返还的裁判标准,根据本案情况,彩礼肯定要返还的,但是返还比例需要依据双方的同居时间等情况进行确定:
1、在双方家庭或成员之间的交往中,通常以宴请或购置生活用品等方式,表达善意,增进感情。此时虽然发生物品或资金的转移交付,但目的并非直接为了结婚,而仅是作为铺垫。司法实践对于此种铺垫性的开支,往往不予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2.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购置家具等,转化为共同财产,一般不应再返还;
3.使用彩礼购置物品作为陪嫁。彩礼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后,女方家属可能也会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即所谓“陪嫁”。习惯上,陪嫁财产是由女方家属交给女方,此种行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另外,若女方使用彩礼购置物品,有法院认为不能以此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而应当由女方另行主张权利。
4.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开支。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但接受彩礼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消耗情况。
本案,律师在让被告收集相关证据后,发现被告接受的彩礼,部分已经为双方(包括原告母亲)筹备婚礼及共同生活而使用,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原告给被告的“三金”部分已让原告父母拿走,部分已由被告卖了换成钱给其父母看病,故不应再返还;见面礼及衣服钱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应返还。
故对于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须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原告过错,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借鉴了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达到当事人田某的预期,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