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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男友想捡漏买房,女方垫付10万元,被男友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委托律师应诉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26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65次举报


委托人:X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Y先生(原告)

案件类型:委托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


2016年3月,原告Y先生与被告X女士建立恋爱关系。

 

2020年5月,被告X女士的父亲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自称为某房地产公司经理的案外人L某,其在一次酒局中告知X女士的父亲:成都市金牛区一小区有工程抵债房,自己能以公司内部渠道帮其以市场低价购入。X女士的父亲决定买入,并于2020年8月向L某支付现金10万元作为购房预付款,L某向在收到该款项后向其出具收条,载明该款项为购房预定金。

 

原告Y先生在一次前往X女士家中拜访时,席间X女士的父亲提到了自己低价购入工程抵债房一事,Y先生对此十分感兴趣,称自己在成都还没有买房,希望能通过未来岳父在L某处购买一套同等价位的工程抵债房,不仅能作为自己与X女士的婚房,还能在婚后将家乡的父母接来成都一起生活。

 

X女士的父亲听闻Y先生的主张后感到欣慰,遂再次联系L某,询问其是否还有多余的名额,L某回复称需要先付定金再向公司领导申请,并承诺如果购买不成则全额退款。

 

由于L某称名额十分紧张,心疼男友资金紧张的X女士为避免其希望落空,选择自掏腰包为Y先生垫付10万元定金,用于预订一套工程抵债房。

 

2020年8月29日,原告Y先生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X女士转账10万元,交易摘要备注为“借款”。

 

案涉房屋为期房,经过两年的催房、催退款后,2022年12月,被告X女士的父亲意识到可能被骗后报警,案外人L某到案后向其书面保证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退款完毕,但至今未退款,且下落不明。

 

原告Y先生听闻L某跑路的消息后,认为是X女士的父亲联合L某一起诈骗钱财,遂多次上门催促X女士将10万元购房定金退还,否则就要分手。同为受害者的X女士一家认为其主张十分荒诞,双方经多次协商均以失败告终,最终X女士无奈之下同意与Y先生分手。

 

2023年2月,原告Y先生委托律师向被告X女士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归还借款,被告X女士认为其行为系无理取闹、未予理会。

 

2023年3月,原告Y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X女士于2020年8月29日向其借款10万元,转账凭证中备注了借款,双方就此达成了借贷合意,后向被告X女士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也未对借款提出异议,视为被告认可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女士返还借款10万元;


二、判令被告X女士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2月14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X女士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委托人诉求

希望能驳回原告Y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名片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当事人X女士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希望能够找到靠谱的律师进行应诉,在单位同事推荐下,与处理过多次同类型纠纷案件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通过线上咨询、上门咨询的方式向律师阐述案情经过,双方在此过程中达成了委托协议。

 

办案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当事人向案外人L某转款10万元作为订购房屋的转账凭证、L某出具的收条、当事人与原告Y先生及其家人的聊天记录等,为当事人梳理案情以及双方的法律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Y先生的诉讼请求,办案律师代理被告X女士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X女士未就案涉款项与原告Y先生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无借贷合意,案涉款项为原告Y先生意欲购买住宅而向案外人L某支付的购房定金,被告X女士仅因为心疼男友资金紧张,而好意施惠中转了该笔款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涉款项实际上由案外人L某收取,案涉房屋为期房,经过两年的催房、催退款后,L某在派出所书面保证2022年12月31日之前退款,但至今未退款,且下落不明,L某已经承认犯罪事实,原告Y先生的损失系遭受L某的诈骗所致,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由原告Y先生自行报案。

 

三、原告Y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虽然10万元备注为借款,但该备注系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X女士存在借贷合意,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案涉款项为原告为购买工程抵债房而向被告支付的购房定金,则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办案律师提出的全部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Y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Y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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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