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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邓德荣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7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XX。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XX,湖南不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蒙古XX。

原告长沙XX公司诉被告张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2月 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 229372.99 元,并按照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实际算至清偿之日 );2、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按总房款的 20%即 64384.6 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备案手续,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20000 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 2017年 6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原告开发建设的望城经开区同心路与马桥河路交汇处东南角绿地香树花城XX房屋,房屋总价款 321923 元,该合同约定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第 13条约定,如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未偿付贷款本息、罚息或出卖人接到贷款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偿还全部款项,并按全部款项万分之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购房款 20%的违约金。因被告逾期还贷,导致原告被银行扣划了 229372.99 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XXXX4307)已于2021年4月7日解除;

二、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101923 元,扣除原告已替被告多代偿按揭贷款费用 9372.99元(代偿金额 229372.99 元减去贷款本金220000 元)以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42550.01元(律师费 18000 元、违约金21547.01元、已垫付的诉讼费 3003元),原告尚需退还被告房屋购房款 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案涉房屋合同备案登记注销、网签手续注销、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并将合同文本、发票及相关资料原件退还给原告;

四、原告于被告配合办理完毕上述全部事项后 30日内向被告退还本协议第二项购房款 50000 元;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一致确认,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户名: 张XX,开户行: 中国XX,账号:623668154XXXX2314)

案件受理费 6006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依法减半收取 3003 元,由原告长沙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邓律师咨询电话:18807498816,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2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合同审查、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