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长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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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买卖遇长期阻工,守约方合法解约退款获支持

发布者:彭长利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09人看过 举报

2026-04-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纠纷类型:林木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利,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AA(段XX前妻)

二、案件核心背景

·倪某某经人介绍向段XX购买林场林木,2024 2 21 日,倪某某向XX前妻账户转账林木预付款65 万元,段XX出具收条。2024 4 14 日,双方通过微信签订电子版《林木购买合同》,约定林木总价款 107 万元,已付 65 万元,剩余尾款后续支付。合同履行期间,频繁出现村民堵路、阻工情况,导致林木采伐、运输长期停滞,双方因停工损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倪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款并赔偿费用。一审判决后,段XX不服提起上诉。

三、一审核心判决结果

1.双方 2024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解除;

2.段XX扣除倪某某已售卖林木所得 5 万元后,返还预付款60 万元;

3.段XX承担倪某某律师费 3 万元;

4.段XX前妻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主要由段XX承担。

四、上诉人段XX三大上诉理由

1.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65 万元款项是案外人雷**的合同款项,倪某某仅为代付,雷**未参与诉讼,案件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停工时间认定错误:一审笼统计算全部堵路天数,应当扣除天气、节假日等非堵路停工时间,实际有效堵路仅 14 天。

3.林木运输方量认定错误:倪某某实际运走、售卖林木数量远超 100 立方、价值不止 5 万元,一审事实认定偏差。

五、被上诉人倪某某答辩要点

1.付款时间早于XX与雷**的合同签订时间,不存在代付行为,最终书面合同交易主体为倪某某,雷**与本案无关;

2.XX长期放任堵路阻工,严重影响施工,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3.XX主张高额林木售卖收益,无任何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二审法院关键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不存在遗漏当事人,雷**无关本案

·倪某某 2 21 日转账,段XX与雷**的合同 2 25 日才签订,时间逻辑矛盾;

·双方最终微信书面合同明确买受人为倪某某,合同条款直接确认 65 万元系倪某某付款;

·交易沟通、劳务费支付、施工对接均由倪某某完成,无任何证据证明倪某某受雷**委托,雷**不是本案必要诉讼人。

2. 停工时长争议不影响合同解除结果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4 15 日至 5 11 日期间,道路反复封堵、施工时断时续,即便存在天气等次要因素,段XX未能保障正常施工运输是既定事实。长期阻工已满足约定解除 + 法定解除条件,停工具体天数核算,不影响合同解除及退款的最终裁判。

3. 林木售卖金额以自认及举证规则认定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证明段XX主张的 300 立方林木数量;

·段XX无转账、交易记录等实质证据,佐证倪某某高额售卖获利;

·依据法律举证规则,段XX举证不能,法院采信倪某某自认的 5 万元售卖收入,合法有据。

4. 其他关键事项认定

1.XX前妻无需担责:二人纠纷发生时已离婚,仅代收款项、未参与合同签订与履行,不构成共同债务;

2.律师费承担: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合法。

七、最终二审判决

1.驳回X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0100 元,由段XX自行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段XX需按一审判决限期退款、支付律师费。

八、办案要点

1.合同相对性原则:后续签订的书面电子合同,优先于前期口头协议或案外人无关合同,是界定交易主体的核心依据。

2.合同解除边界:出卖方负有保障场地正常施工、通行的义务,反复阻工、长期无法履行合同,买受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3.举证责任分配:一方主张对方存在高额收益、违约事实的,需提供实质证据,无证据佐证则需承担败诉风险。

4.债务主体认定:离婚后仅代收款项,未参与交易、未签字确认的,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违约成本约定:商事合同中明确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大幅降低守约方维权成本。


彭长利(电话微信同号:15027088510),中共党员,执业10年,现任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人在执业活动中,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020161137320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
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
14210201611373206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