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主体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学生,未成年住校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市某某中学、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利,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核心事实
2023 年 6 月 30 日 17 时许,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张xx与同学在某某中学篮球场自发打篮球自行摔倒受伤。
伤情:左胫骨平台骨折等,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
学校已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事发后学校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
三、一审结果
驳回张xx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受伤系自发活动、自行摔倒,非学校组织;
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
不属于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赔偿范围。
四、上诉理由(张xx)
学校存在五大管理过错(未将篮球设为必修课、未禁止非组织时间打球、未编手册、未关闭球场、未区分住读 / 走读)。
即使学校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在附加无过失责任险内赔付。
五、二审裁判要点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 1200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担责。
过错认定
打篮球系休息时间自发活动,非学校组织;
场地无缺陷,自行摔倒;
学校及时救助,已尽合理职责;
张xx未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保险责任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仅限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本案系自发活动,不适用。
六、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案件启示(可直接用于宣传 / 普法)
校园伤害责任核心:看学校是否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自发、自愿参加篮球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校方责任险≠校园一切意外都赔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仅限 “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才触发。
举证关键学生一方主张学校担责,必须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仅口头主张不足以胜诉。
彭长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