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核心围绕财XX州分公司与宏某公司的保险理赔争议展开,财XX州分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利律师的全程专业代理下,最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一、案件前置背景(投保及事故概况)
2024年3月1日,宏某公司向财XX州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项目为荆州**康养公寓整体装修工程,施工地点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相关路段,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双方在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明确载明“该工程不包含二级分包商”,该约定为后续财XX州分公司拒赔及胜诉奠定了核心合同基础。
2024年3月7日,案涉施工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施工人员周XX在搭设脚手架时不慎滑倒坠落,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宏某公司与周X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家属900000元,后宏某公司以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财XX州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要求支付保险赔偿款639369.4元,财XX州分公司结合案件事实及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了该理赔申请,双方由此引发保险纠纷,宏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概况
1.投保事实宏某公司向财XX州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为荆州**康养公寓整体装修工程,保险特别约定:该工程不包含二级分包商。
2.事故经过2024 年 3 月 7 日,施工人员周**在案涉工地坠落身亡,宏某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 90 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639369.4 元。
3.关键事实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宏某公司将工程口头分包给**装饰公司,周**系**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雇佣的民工。
4.一审判决驳回宏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宏某公司承担。
三、二审审理阶段:宏某公司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宏某公司不服,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财XX州分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仅依据应急管理局报告认定周**属**装饰公司,未采信宏某公司与周**的劳务合同,未审查实际用工管理事实。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免责条款 “该工程不包含二级分包商” 含义模糊、未突出提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应无效,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针对宏某公司的上诉,财XX州分公司继续委托彭长利律师作为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彭律师结合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宏某公司的上诉观点,全力维护财XX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裁判理由
劳动关系认定周**系**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佣人员,宏某公司主张存在劳务关系与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载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
免责条款效力投保单及附页已单独列明特别约定,宏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特别约定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
承保范围周**属二级分包单位用工,不在案涉保险承保范围内。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192 元,由湖北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案件总结:律师的核心作用及财XX州分公司的胜诉关键
本案自一审至二审,财XX州分公司能够全程胜诉在于:一审阶段,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界定承保范围及免责条款效力,为胜诉奠定基础;二审阶段,针对宏某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驳斥其不合理主张,强化事实及法律依据,成功维护一审胜诉结果。
同时,财XX州分公司在本案中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投保阶段明确列明特别约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理赔阶段结合案件事实依法拒赔,在诉讼阶段积极应诉、依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也彰显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及严肃性。
彭长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