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长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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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争议获一、二审全胜!

发布者:彭长利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1日 442人看过 举报

2026-02-11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核心围绕XX分公司与宏某公司的保险理赔争议展开,XX分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利律师的全程专业代理下,最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一、案件前置背景(投保及事故概况)

202431日,宏某公司向XX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项目为荆州**康养公寓整体装修工程,施工地点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相关路段,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32日至202531日。双方在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明确载明该工程不包含二级分包商,该约定为后续XX分公司拒赔及胜诉奠定了核心合同基础。

202437日,案涉施工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施工人员XX在搭设脚手架时不慎滑倒坠落,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宏某公司与X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家属900000元,后宏某公司以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XX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要求支付保险赔偿款639369.4元,XX分公司结合案件事实及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了该理赔申请,双方由此引发保险纠纷,宏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概况

1.投保事实公司向XX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为荆州**康养公寓整体装修工程,保险特别约定该工程不包含二级分包商

2.事故经过2024 年 3 月 7 日,施工人员周**在案涉工地坠落身亡,宏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 90 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639369.4 元

3.关键事实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宏公司将工程口头分包给**装饰公司****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雇佣的民工

4.一审判决驳回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宏公司承担。

三、二审审理阶段:宏某公司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宏某公司不服,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分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仅依据应急管理局报告认定周****装饰公司,未采信宏公司与周**的劳务合同,未审查实际用工管理事实。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免责条款 “该工程不包含二级分包商” 含义模糊、未突出提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应无效,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针对宏某公司的上诉,XX州分公司继续委托彭长利律师作为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彭律师结合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宏某公司的上诉观点,全力维护XX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裁判理由

劳动关系认定****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佣人员,宏公司主张存在劳务关系与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载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

免责条款效力投保单及附页已单独列明特别约定,宏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特别约定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

承保范围**属二级分包单位用工,不在案涉保险承保范围内。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192 元,由湖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案件总结:律师的核心作用及XX分公司的胜诉关键

本案自一审至二审,XX分公司能够全程胜诉在于:一审阶段,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界定承保范围及免责条款效力,为胜诉奠定基础;二审阶段,针对宏某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驳斥其不合理主张,强化事实及法律依据,成功维护一审胜诉结果。

同时,XX分公司在本案中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投保阶段明确列明特别约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理赔阶段结合案件事实依法拒赔,在诉讼阶段积极应诉、依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也彰显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及严肃性。


彭长利(电话微信同号:15027088510),中共党员,执业10年,现任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人在执业活动中,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020161137320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
湖北行恒律师事务所
14210201611373206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