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赠与合同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婚外情赠与;公序良俗;财产返还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因婚内出轨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委托人甲(女方)与丈夫乙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乙2025年5月因突发疾病去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与被告王某某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通过微信、钉钉、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某。
甲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大量转账记录,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
二、代理思路与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以下核心代理思路:
(一)案涉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乙向王某某转账的所有款项均发生于其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乙单方赠与行为严重侵害配偶权益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乙向王某某转账金额高达34万余元,远超普通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围,且从未征得甲同意,属于无权单方处分行为。
(三)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依法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乙与王某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其间频繁使用“老公”“最爱你的人”等暧昧用语,并以“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进行转账,明显是基于婚外情关系进行的赠与。该行为严重违背婚姻家庭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王某某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全额返还给甲。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确认乙向王某某赠与30万元的行为无效;
2. 王某某返还甲30万元,其中19万元由法院直接扣划,剩余11万元于2026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3. 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调解书同时载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如转移、隐匿财产或逃避执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律师价值与典型意义
(一)精准锁定案由与诉讼策略
本案若以不当得利或侵权之诉起诉,可能面临举证责任分配不同的风险。本律师准确选择“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紧扣“赠与行为无效”这一核心,有效降低了甲对王某某“明知”过错的证明难度。
(二)全面梳理证据链条
本律师指导甲调取了乙的微信、支付宝、钉钉、银行流水等全部转账记录,并固定了聊天记录中“老公”“最爱的人”等暧昧用语及“工作群”等掩盖关系的备注名称,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有力证明了赠与行为的婚外情背景。
(三)主动调解,快速实现权益
考虑到乙已去世、家庭矛盾不宜过度激化,本律师在庭审中积极推动调解,最终促成王某某当庭确认赠与无效并承诺返还30万元,其中19万元由法院直接扣划,极大降低了甲的执行风险。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夫妻一方成功追回配偶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以下参考价值:
- 确认了婚外情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绝对无效的裁判规则;
- 明确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请求全额返还,而非仅能主张一半;
- 体现了法院对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破坏家庭稳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五、律师提示
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面临类似困扰——配偶婚内向他人大额转账、赠与财产,建议您:
1. 及时保全证据:调取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此类案件涉及证据固定、案由选择、诉讼时效等多重专业问题;
3. 切勿自行与“第三者”发生冲突:避免因过激行为导致自身陷入不利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