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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引发债权追偿案 —— 抵押权与遗产清偿责任纠纷仲裁裁决

发布者:刘美娜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 年 8 月 21 日,戊因资金周转向甲借款 150000 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 6 个月,月利率 1.5%,每月付息到期还本;若违约,甲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戊承担。同日,甲按约将借款全额汇入戊指定账户,戊出具《收条》确认收款。为担保债务履行,戊以其名下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期间,戊仅支付利息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此后未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25 年 1 月 30 日,戊意外死亡,乙、丙、丁、己作为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配偶、父母、子女),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甲多次向各继承人催收借款未果,遂依据《借条》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戊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确认甲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过程中,丙、丁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作出终局裁决,核心结果如下:

1.乙、丙、丁、己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在继承戊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甲返还借款本金 15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4% 标准,自 2025 1 2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乙、丙、丁、己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在继承戊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甲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

3.甲对戊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略)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仲裁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受理费 4941 元、处理费 2500 元,合计 7441 元,由乙、丙、丁、己承担(该费用已由甲预付,各继承人应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甲,甲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该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难点

1.继承人责任主体的认定难:戊死亡后,其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四人,其中两人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声明书出具时间距继承开始已超 7 个月,且遗产范围及处理情况不明,如何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及各继承人的清偿责任,成为核心难点。

2.借款利息的调整难:《借条》约定月利率 1.5%(年化 18%),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13.4%),需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同时准确核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

3.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确认难:虽抵押房产已办理登记,但需核实抵押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抵押担保范围是否涵盖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确保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于法有据。

4.缺席审理的举证难:各继承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需仅凭甲提交的证据链(借条、收条、转账记录、抵押登记证明等)认定借贷关系、抵押关系及遗产继承等关键事实,举证责任完全由甲承担,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求极高。

刘美娜律师办案思路

作为申请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娜律师围绕甲 “实现债权、优先受偿” 的核心诉求,结合仲裁程序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核心要点如下:

1.梳理完整证据链,夯实债权基础:全面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双方身份信息、《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佐证借贷关系成立及款项交付)、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佐证抵押权合法设立)、戊的死亡证明(佐证债务主体消亡)、继承人户籍证明(佐证继承关系)、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佐证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确保在缺席审理中能够充分证明案件核心事实。

2.明确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反驳放弃继承主张: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主张各继承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针对丙、丁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指出其出具时间距戊死亡(继承开始)已超 7 个月,且未举证证明遗产处理前已作出放弃表示,同时遗产范围及处理情况不明,该声明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其清偿责任,要求仲裁庭不予采信。

3.依法调整利息标准,确保诉求合法:鉴于《借条》约定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主动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13.4%)调整利息计算标准,明确利息自 2025 1 21 日(戊最后一次付息次日)起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化维护甲的利息权益,避免因利率约定过高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4.强化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主张,明确担保范围:重点举证抵押房产已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涵盖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依据《借条》约定及抵押登记相关规定,明确担保责任包含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确保甲的债权能通过处置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5.精准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确保全额支持:提交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及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甲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律师费 10000 元,且该费用符合《借条》约定的违约方承担范围,要求仲裁庭判令各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全额支付,同时主张仲裁费由继承人承担,进一步降低甲的维权成本。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借款人死亡后债权追偿纠纷,涉及借贷关系、抵押权、遗产继承等多重法律关系,仲裁裁决严格遵循《民法典》《仲裁法》相关规定,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继承人的清偿责任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核心点评如下:

1.继承人清偿责任以 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需符合法定要件:仲裁庭明确,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部分无自愿偿还义务;同时强调,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两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 7 个月后才提交放弃声明,且未举证遗产处理情况,故该声明无效,仍需承担清偿责任。该认定明确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定程序,避免继承人通过事后放弃继承逃避债务。

2.借款利息约定不得突破法定上限,逾期利息按调整后标准计算:仲裁庭依法将约定的年化 18% 利息调整为 LPR 四倍(13.4%),符合《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既尊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又坚守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底线。同时,明确逾期利息自最后一次付息次日起算,为同类案件利息核算提供了清晰指引。

3.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以 合法登记 + 担保范围明确为前提:本案中,抵押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仲裁庭确认甲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担保范围涵盖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符合《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该判决强调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性,提醒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为保障债权实现,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明确担保范围。

4.缺席审理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需 全面覆盖核心事实:因各继承人未到庭,仲裁庭仅凭甲提交的证据链认定事实,要求债权人的证据需完整、有效,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款项交付、抵押设立、继承关系、费用支出等全部核心事实。本案中,律师梳理的完整证据链确保了诉求的支持率,体现了缺席审理中举证工作的重要性

5.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以 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仲裁庭结合甲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全额支持了律师费诉求,同时判令仲裁费由继承人承担,符合 谁违约、谁担责的原则,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遏制债务人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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