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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争议引发货款及维修费纠纷上诉案

发布者:刘美娜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 年 7 月至 12 月,A 公司与 B 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销售合同》,A 公司向 B 公司采购浴室柜、玄关柜等产品,用于相关精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 1422980 元,其中 2023 年 7 月的合同约定了安装费及分阶段付款方式,剩余 3%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2023 年 12 月的合同约定货到现场付清全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A 公司确认收到全部货物,陆续向 B 公司支付货款 850000 元、代付安装费 160000 元,剩余货款未支付。后双方因货款支付、产品维修、违约金等事宜产生争议,B 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 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400000 元、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共计 485749 元;A 公司提起反诉,要求 B 公司支付未及时交货及安装违约金、监理部罚款、第三方代维修款、律师费等共计 291003.64 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A 公司不服,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将 5 万元借款从货款中扣除、质保金未到期限不应冲抵维修费、一审诉讼费计算错误,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相关款项金额并调整诉讼费用分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A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B 公司货款 357310.6 元(扣除 3% 质保金 42689.4 元);

2.B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A 公司维修款 43329.6 元(第三方代维修款 86019 元扣除质保金 42689.4 元);

3.驳回 B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含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4.驳回 A 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含未及时交货及安装违约金、监理部罚款、律师费等);

5.上述第一、二项冲抵后,A 公司需向 B 公司支付 313981 元;

6.一审本诉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7313 元,由 B 公司负担 2000 元,A 公司负担 5313 元;一审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 3058 元,由 B 公司负担 458 元,A 公司负担 2600 元。

二审判决结果

1.驳回 A 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纠正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计算瑕疵: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5665 元减半收取为 2832.5 元,由 B 公司负担 332.5 元,A 公司负担 2500 元;

3.二审案件受理费 2117.24 元,由 A 公司负担。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难点

1.5 万元借款能否冲抵货款的认定难A 公司主张案外人向 B 公司员工支付的 5 万元借款应从货款中扣除,B 公司虽同意合并处理,但要求案外人返还借条,双方对借条是否出具、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导致该笔款项能否冲抵货款难以认定。

2.质保金能否冲抵维修费的争议难A 公司认为质保期未到,质保金不应冲抵维修费;B 公司主张质保金的担保性质就是用于赔偿产品质量问题,一审用其冲抵维修费合法合理,双方对质保金的使用条件和方式存在核心分歧。

3.产品质量异议及维修费的认定难A 公司主张 B 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第三方代维修款 86019 元,但 B 公司辩称维修费用包含安装费,且部分问题系他人人为导致,与产品质量无关,同时 A 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收货后三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如何认定维修费的合理性及责任归属成为难点。

4.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难B 公司主张 A 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A 公司反诉主张 B 公司未及时交货、安装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均存在未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形,如何界定各自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难度较大。

刘美娜律师办案思路

作为被上诉人 B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娜律师围绕维护 B 公司合法权益、反驳 A 公司上诉请求的核心目标,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核心要点如下:

1.坚守货款债权核心,反驳借款冲抵主张:明确 B 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A 公司应足额支付剩余货款,针对 A 公司提出的 5 万元借款冲抵诉求,强调 B 公司同意合并处理的前提是案外人返还借条,现借条争议未解决,冲抵前提未成就;同时指出该借款发生于员工与案外人之间,案外人的债权转让不能直接约束 B 公司,A 公司无权要求从货款中扣除该笔款项,维护一审判决确定的货款金额。

2.认可一审维修费冲抵逻辑,反驳质保金异议:针对 A 公司 质保期未到不应冲抵维修费的上诉理由,主张质保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产品质量,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用质保金优先冲抵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精神,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合法合理,无需变更,同时重申 B 公司对部分维修费用的异议,明确未上诉是为减少诉累,并非认可全部维修事实。

3.厘清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否定 A 公司违约主张:梳理两份合同关于交货、安装、付款、质量异议的约定,结合 A 公司已确认收货且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事实,主张 B 公司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针对 A 公司提出的未及时交货、安装违约金,指出合同履行中 A 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行为,且部分安装工作系 A 公司另行指定他人完成,相关责任不应由 B 公司承担,同时反驳监理部罚款与 B 公司产品质量、安装无关,A 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应由 B 公司承担。

4.维护一审判决核心结果,纠正诉讼费计算瑕疵:认可一审法院关于货款金额、维修费冲抵、驳回双方违约金及律师费诉求的核心判决,认为该判决符合双方均存在一定违约行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针对一审反诉诉讼费计算错误的问题,同意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确保诉讼费用分担合法合规。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涉及货款支付、质保金使用、维修费承担、违约责任界定等多个常见争议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事实作出裁判,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同类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核心点评如下:

1.借款冲抵货款需满足 约定一致 + 前提成就:二审法院驳回 A 公司用 5 万元借款冲抵货款的主张,明确借款冲抵需双方达成一致且约定的前提条件成就。本案中,B 公司虽同意合并处理,但要求案外人返还借条的前提未实现,且该借款系员工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转让不能直接约束 B 公司,故不符合冲抵条件。该判决明确了借款冲抵货款的适用规则,即需存在明确的冲抵合意,且相关基础法律关系无争议,避免单方主张冲抵损害对方权益。

2.质保金的担保功能优先适用于产品质量相关损失:法院认可质保金冲抵维修费的处理方式,核心在于质保金的立法目的是担保产品在质保期内的质量,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用时,用质保金优先冲抵符合合同约定的担保功能,无需等待质保期届满。该判决明确了质保金的使用规则,即质保金并非单纯的 到期支付款项,而是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争议时的赔偿保障,体现了质保金的担保属性。

3.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需遵循 约定期间 + 书面形式:本案中,A 公司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按合同约定在收货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仅基于 B 公司微信中认可的门板变形等问题支持部分维修费。该判决重申了买卖合同质量异议的法定与约定程序,提醒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也要求出卖人对认可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4.双方均存在违约时,优先按实际损失平衡责任承担:法院驳回了双方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的诉求,核心原因在于双方均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B 公司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A 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且均未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损失金额,故未支持单方违约金主张,而是通过货款与维修费冲抵的方式平衡双方责任。该判决体现了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公平原则,即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双方均存在违约时,应综合考量各自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避免单方过度主张违约责任。

5.诉讼费用的分担应严格依据诉讼请求支持比例: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反诉诉讼费的计算瑕疵,按照双方反诉请求的支持比例合理分配诉讼费,体现了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原则,即诉讼费用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胜诉比例、过错程度等因素分配,确保费用分担公平合法,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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