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于 2020 年 4 月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分居,未共同生育子女,各自收入由各自保管,甲女长期租房居住,乙男独自居住于婚后购置的房屋中。2025 年,甲女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车辆归甲女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乙男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100000 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乙男于 2021 年 12 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登记在乙男名下,甲女在购房借款合同上以配偶身份签名;乙男主张因购房向案外人借款 153770 元;甲女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 162511.15 元;案涉车辆为乙男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女不服,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名下存款为个人财产、不应承担案涉债务、乙男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决并改判或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准许甲女与乙男离婚;
2.案涉房屋(含装修及家电)归乙男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乙男偿还;
3.甲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乙男支付财产分割款 62511.15 元(甲女名下存款 162511.15 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女分得 100000 元,乙男分得 62511.15 元);
4.夫妻共同债务 153770 元,由甲女与乙男各负担 76885 元;
5.驳回甲女、乙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6.一审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甲女与乙男各负担 100 元。
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
3.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甲女负担。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难点
1.甲女名下存款的性质认定难:甲女主张存款系婚前收入或婚后个人独立收入,因双方长期分居、经济独立,构成 “财产各自所有” 的默示约定,应属个人财产;乙男主张存款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默示财产约定” 的成立与否及存款性质,成为核心难点。
2.案涉债务的真实性及性质认定难:乙男主张 153770 元借款用于购房,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女对借款真实性及用途均不予认可,且借款仅有借条无充分交付凭证,部分款项流向不明,如何认定借款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难度较大。
3.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甲女主张乙男未尽夫妻义务、骚扰其及家人,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需举证证明乙男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有效性认定成为关键。
4.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平衡难:双方长期分居,甲女无固定住房、租房居住,乙男拥有房屋所有权,如何在认定存款为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兼顾 “照顾女方权益” 原则,实现财产分割公平,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刘美娜律师办案思路
作为上诉人甲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娜律师围绕甲女的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核心要点如下:
1.主张存款为个人财产,否定共同财产认定:提交甲女的银行流水、租房合同、生活消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经济完全独立,形成 “各自收入各自保管、各自开支各自承担” 的稳定模式,构成 “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默示约定;同时主张存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 “为共同利益存在” 的核心属性,即便部分存款为婚后收入,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反驳一审仅以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 为由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逻辑。
2.否定案涉债务的真实性及共同债务性质:针对乙男主张的 153770 元债务,从三个维度提出抗辩:一是质疑借款真实性,指出乙男仅提供借条,无有效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证人取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匹配,证人陈述违背正常借贷逻辑;二是主张借款用途不明,部分款项未用于购房相关支出,无法排除乙男个人消费的可能;三是强调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甲女无共同举债意思表示,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超出日常开支水平,债权人未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主张财产分割应优先照顾女方权益:提交甲女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甲女无固定住房,属生活困难情形;同时主张双方婚姻破裂的主因在乙男,甲女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甲女名下存款应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一审判决甲女支付财产分割款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整。
4.举证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求:梳理乙男未尽夫妻义务、骚扰甲女及家人的相关证据,包括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主张乙男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要求二审法院支持甲女 100000 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5.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补强己方主张: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乙男名下银行账户流水,通过流水明细佐证双方经济独立、无共同开支,且乙男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进一步支撑存款为个人财产、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主张。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长期分居夫妻离婚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财产性质认定、债务归属及损害赔偿等方面,二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既维护了法律规定的原则,又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核心点评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为原则,“默示财产约定” 需严格举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甲女名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认定标准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存在书面或明确的默示财产约定。本案中,甲女虽主张双方经济独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 “财产各自所有” 的明确合意,分居期间各自管理收入仅是生活状态,不能直接等同于财产约定,故存款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同时,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在分割存款时已兼顾 “照顾女方权益” 原则,酌定甲女多分,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 “真实性 + 共同性” 双重要件: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共同债务的判决,核心原因在于案涉债务的真实性缺乏充分证据佐证,且借款由乙男个人出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甲女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该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一是需审查债务真实性,大额借款需有完整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链;二是需满足 “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或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生产经营” 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三是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债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避免损害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3.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以 “法定过错情形 + 充分证据” 为前提:二审法院驳回甲女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明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且需由无过错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中,甲女未提交足以证明乙男存在上述法定过错的有效证据,故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难以得到支持。该判决提醒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提前固定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长期分居夫妻的财产分割应兼顾 “实际生活状态” 与 “法律原则”:本案中,法院充分考量双方长期分居、甲女租房居住、乙男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在认定存款为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酌定甲女分得大部分存款,既符合 “照顾女方权益” 原则,又平衡了双方的实际利益。同时,对于房屋归属,因甲女明确放弃所有权,且房屋贷款余额与现价值相当,判决归乙男所有并由其偿还贷款,符合 “谁主张所有权、谁承担债务” 的公平逻辑,避免一方获得财产却不承担对应债务的权利义务失衡。
